6月29日下午,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全市法院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,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。发布会由该院新闻发言人、政治部副主任闫文超主持。省、市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。
该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赵新民在通报时说,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,全市两级法院均制订了严密实施方案,以“一校一法官”和“送法进校园全覆盖工程”为依托,与学生、学校和家长充分沟通,结合中小学生身心特点,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形成原因等进行调研,及时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建议,便于因人施教、因症施策。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,引导学生了解校园安全知识和预防校园欺凌,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远离违法犯罪。
今年以来,全市法院共受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刑事、民事案件9件,已审结6件。开展送法进校园、关爱慰问留守儿童等活动40余次,受教育师生家长17000余人次,发送宣传彩页3720份,书籍5410册,学习用品425套。同时,联合教育、关工委等部门共同推进专项治理活动,在全市法院的努力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,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氛围已初步形成。
该院少年庭庭长白军绪公布了5起校园欺凌典型案例。这5起校园欺凌典型案例分别是:
1.侯某某故意伤害案
侯某某是夏邑县某中学学生,因嫌隔壁宿舍同学冯某某说话声音大而发生争执。争执期间,侯某某踢打冯某某腹部,造成其膀胱破裂,经鉴定属重伤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,有自首情节,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,取得谅解并认罪、悔罪。本着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上,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。
2.张某故意伤害案
被告人张某系睢县某高级中学学生,在学校餐厅就餐时因争座位与同学卢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,致卢某头部着地受伤。经鉴定,卢某头部损伤属重伤。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,赔偿卢某各项费用人民币12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鉴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了谅解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3. 陈某某聚众斗殴案
陈某某与陈某乙均系柘城县某学校学生,二人为争“老大”相约打架。陈某某纠集马某甲、马某乙等20余人,陈某乙带领的李某等6人均持钢管、木棍等,在斗殴过程中,造成马某甲轻伤、马某乙轻微伤。案发后,陈某某到公安局投案。
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足额赔偿了马某甲、马某乙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,取得了谅解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纠集他人,持械与陈某乙等人斗殴,并造成一人轻伤、一人轻微伤,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。鉴于陈某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,有自首情节,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,取得了谅解,认罪悔罪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,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4.邵某某寻衅滋事案
邵某某原为柘城县某中学学生,在学校附近胡同内,邵某某等人先后无故殴打孟某某、张某某,并索要钱财,造成二人不敢上学。经法医鉴定,孟某某、张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邵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,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了谅解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,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。
5.梁某某诉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
原告梁某某、被告王某某均系永城市某小学学生。双方课间玩耍时,王某某将梁某某推搡倒地后发生骨折,导致梁某某住院多天,经鉴定为十级伤残。王某某家已支付医疗费4927.68元。梁某某起诉认为,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、被告永城市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,由被告王某某及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000元,被告永城市某小学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4000元。
原标题:5起校园欺凌典型案例被公开
编辑:吕梦柯